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7302号
朱勇强、朱丽妹:原告郭雪峰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雪峰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雪峰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朱丽妹对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勇强、朱丽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998号
程美英:上诉人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王泓、羊代平、王家晖、王江、汤香女、王涛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被告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王泓、羊代平、王家晖、王江、汤香女、王涛、武义奥运制伞有限公司、程美英、羊永明、金蕊丽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999号
程美英:上诉人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王泓、羊代平、王家晖、王江、汤香女、王涛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被告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王泓、羊代平、王家晖、王江、汤香女、王涛、程美英、羊永明、金蕊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854号
丽水市成利竹业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邓建宣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096号
俞伟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俞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的起诉。】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