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6813号
陈戈、叶旭英:本院受理原告李人勇与被告陈戈、叶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戈、叶旭英归还原告李人勇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676号
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保与被告浙江泰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18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月8日13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183号
浙江华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朱岩山、葛月仙、朱益刚、程怡:原告施旷与被告浙江华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朱岩山、葛月仙、朱益刚、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906号
郑丽芬:本院受理原告夏金科、夏方斌与被告郑丽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法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