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946号
胡松周:本院受理原告陈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816号
舒建芳:本院受理原告鄢金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舒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鄢金鹏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鄢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822号
胡忠健: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俊峰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破00001号之二
2016年9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嵘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名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0日裁定浙江龙游超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博公司”)与名嵘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查明,名嵘公司和超博公司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价为49835802.43元,对龙游农商银行股权投资资产评估价为4580000元,合计为54415802.43元,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为78084040.92元。本院认为,名嵘公司与超博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超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2371号
袁强:本院受理原告严国前与被告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