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丁胜: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君与被告丁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建君于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要求:依法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支持被上诉人丁胜应向上诉人支付按借款本金240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的诉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097号
张家齐、李荷莲:本院受理原告余普根与被告张家齐、李荷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家齐、李荷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张良群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余普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02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家齐、李荷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096号
丁雅苹、张家齐、李荷莲:本院受理原告张良云与被告丁雅苹、张家齐、李荷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雅苹、张家齐、李荷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良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被告张家齐、李荷莲的偿还责任以其继承借款人张良群的遗产范围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丁雅苹、张家齐、李荷莲负担(被告张家齐、李荷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9月1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4579号,内文“本院受理原告吴水娟诉被告陈东虎、谢炯明、杭州富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育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告吴水娟诉被告陈东虎、谢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