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河长要求履职的 将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首席记者 王索妮 见习记者 朱辰子
本报讯 今后,浙江6万余名河长履职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了。昨天上午,记者从《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我省河长制工作有了全面法律保障。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从2008年地方试点,到2013年全面推行,浙江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目前,我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533名。浙江大地8万多条河流,因“河长”这个响亮的名字,迎来恢复清澈的蓬勃新生。
今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其中将“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规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贯彻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基础上,对浙江各地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
浙江省治水办副主任王以淼介绍,我省河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着河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明确了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治水工作是‘三分治、七分管’,各级河长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推进网格化监管。”王以淼表示,《规定》施行后,将继续加强环保公检法执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环境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追的体系,依法惩处各类环境犯罪行为,真正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泓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