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吴远兰、宁波市鄞州钟公庙鹏祥建材经营部:原告杨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现定于2017年7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404号
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国平与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彭瑞森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芳和人民陪审员汪佳琪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408号
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晨与被告叶水荣、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安煜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彭瑞森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芳和人民陪审员汪佳琪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397号
陈红琴:本院受理原告高红英与被告陈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147158元;2、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2017年7月4日至借款还清时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彭瑞森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芳和人民陪审员汪佳琪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