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占太春(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双峰村方新10;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203291410)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牙科诊疗活动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17〕17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可通过登录《宁波海曙卫生监督网》(http://wsjds.haishu.gov.cn/)来查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