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应萌芯、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02号
石文地、楼金文:本院受理原告傅大力诉被告石文地、楼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80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69号
金伟杰、张茜茜、杨天平:本院受理原告于海滨与被告金伟杰、张茜茜、杨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金伟杰、张茜茜归还原告于海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由被告杨天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930号
潘承炉、张淑嫦: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青与被告潘承炉、张淑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77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34号
王振华、王金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风林诉被告王振华、王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34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35号
王振华、王金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风林诉被告王振华、王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35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76、2177、2178号
应振武:本院受理原告朱惠英诉被告应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176、2177、2178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