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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7日

  (2017)浙0382民初9093号

  叶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叶中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694号

  吴文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和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703号

  郏荣庆:本院受理原告金锚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872号

  肖跃智、吴海婷:本院受理原告郑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873号

  肖跃智、吴海婷:本院受理原告赵来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874号

  徐永芳、楼剑锋:本院受理原告赵来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9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464号

  支政扬、刘瑜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及汪贺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5038号

  郑建旺:本院受理原告胡朋诉被告郑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随同借款本金同时结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264号

  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彩芳与被告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破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6月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嘉善海峰锻造有限公司(简称海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为海峰公司管理人。海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向海峰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601号世纪广场5楼B;邮政编码:314000;联系人:范小群、俞秋燕;联系电话:13867321999、13758381708、0573-8206168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海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海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海峰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3时45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嘉善县人民法院

  闻秋艳: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海宁市鸿翔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闻秋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同日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975号

  王杰、唐敏、王荣兴: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唐敏、王荣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325.4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28.9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开始计算;以6212.3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开始计算;以6276.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开始计算;以2707.4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损失1700元。三、被告唐敏、王荣兴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敏、王荣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杰追偿。四、驳回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690元,由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王杰、唐敏、王荣兴负担66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杰、唐敏、王荣兴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王杰、唐敏、王荣兴直接给付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067号

  王科(330226198003157036):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文梅与被告王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文梅货款19252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9252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王科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科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王科直接给付原告叶文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422号

  钱立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420号

  陈柏秋、叶锦娟:本院对原告杨芳洪与被告陈柏秋、叶锦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柏秋、叶锦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芳洪借款368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元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21800元本金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利息,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陈柏秋、叶锦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54号

  朱伟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61号

  叶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345号

  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学英诉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10-17 2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