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72号
毛艳丽、吴诚晓、练君、朱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艳丽、吴诚晓、练君、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93号
叶守照:本院受理原告叶新地诉被告叶守照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20号
王苍松、陈巧珍: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芳诉被告王苍松、陈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计人民币11770元,并按年息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利息。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16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56号
于卫森:本院对原告陈双燕诉被告于卫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于卫森归还原告陈双燕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97500元(已算至2017年5月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12元,由被告于卫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954号
郑丰平、伍美娟:本院对原告郑仲正诉被告郑丰平、伍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郑丰平、伍美娟共同支付原告郑仲正货款人民币153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4元,由被告郑丰平、伍美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