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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何仁基(公民身份号:330104196007293315):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2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16年10月18日14时30分我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公民举报依法检查中发现,你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品阁4幢1单元1801室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查,你于2016年8月10日左右,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品阁4幢1单元1801室北侧擅自建设建筑物(以下简称扩建阳台或阳光房)。该建筑物是利用原规划建设的17层平面至19层平面之间的挑空露台中间的18层平面处,使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底板,使用玻璃、铝合金等材料进行封包,形成了一个空间。该建筑物(阳光房)的建筑面积约为5.59平方米(长4.3米*宽1.3米)。2017年3月24日余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部门作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存在补办证的条件。”的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6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3份,余杭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相关规划图纸6份,《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扩建的约5.59平方米阳台(阳光房)并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2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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