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女友闺蜜的名义买车,分手后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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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景轩 徐薇薇 胡聪颖 童法
时间:
10月17日
地点:
临海法院
曾经你侬我侬的一对情侣,分手后,男方却把前女友的闺蜜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张(化名)和前女友小李(化名)相恋于2015年初,不久后,小张想贷款买一辆二手车,但他和女友都不是临海本地人,无法办理按揭手续。小张就让小李找找看有没有相熟的本地人,可以帮忙挂名办贷款手续。小李想到了小王(化名),两人既是亲戚又是闺蜜,关系很好。于是,小张便提出,由他出钱买车,由小王出面到银行办贷款,车辆也登记在小王名下。
小张说,购车的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及抵押保证金都是他付的,共25万余元。2016年,他和小李分手后,小李竟然纠集了社会人员将车辆抢走。“抢车”事件过去不久,小王又将车子转卖给了别人。于是,小张起诉小王,要求她偿还25万余元以及转卖时退还的保险金。
“当时他们两个让我帮忙挂名贷款,但购车款其实是小李付的,小张并没有出钱,这辆车实际所有人是小李。”小王这样说。她认为,小张并非权利人,不存在损失。而且,她已将车辆转卖后的购车款全部交付给了小李,自己并未从中获利。
庭审时,小李作为第三人出庭。她说,购车的资金都来源于她,当时也是她想买这辆车,但因为她在临海本地银行没有账号,不方便转账等原因,所以她把钱给了小张,让他帮忙付款。由于小张在分手后没有继续支付分期车款,小王甚至要面临被银行追责,在此情形下,她才托小王将车辆转售。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王主观上并无占有车辆的意愿,客观上也并没有实际占用和使用车辆,车辆登记在小王名下是出于小李的委托,是有合法根据的。至于后来转售车辆,是无力还贷之举,也是接受小李委托才转售过户,所得卖车款已全部交付给小李,小王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小张主张小王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