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3民催10号
申请人海盐巨达物资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5621,票面金额人民币23415元整,出票人浙江康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票行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马支行,收款人东阳市燃气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822号
俞正权、张跃仙:本院受理原告沈政洁与被告俞正权、张跃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520号
王方均:本院受理胡景红与王方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84号
洪丽芳、陈利华、任浦联: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09时1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82号
郑继周: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伊涵手机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09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