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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1829号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严梅江诉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陈赞卿:本院对吕永杰诉陈赞卿、李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982号

  李国艺,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车头村555号:本院受理原告沈新根与被告李国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破7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16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莱克公司管理人。莱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408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591、15657288766,联系人:李凯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莱克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中汇大酒店(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东路37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573号

  高连军、李婷: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娟诉被告高连军、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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