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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422号

  林进强:本院受理原告施章君诉被告林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林进强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施章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施章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10元,由原告施章君负担60元,被告林进强负担495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529号

  揭荣福、涂灯淑:本院受理原告孙章平与被告揭荣福、涂灯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揭荣福、涂灯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章平货款258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揭荣福、涂灯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406号

  赵贵叶:本院受理原告阮海霞与被告赵贵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贵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阮海霞货款27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贵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394号

  傅斌:本院受理原告杨海燕与被告傅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傅斌归还原告杨海燕人民币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傅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0-24 2 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