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304号
吴日小林: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570号
徐志贤:本院受理原告何晓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志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晓云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575号
谢俊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祺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486号
衢州市吉鹏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吴才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小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7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691号
陈伟丽:本院受理原告黄天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黄天明货款53570元,并赔偿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