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2489号
吴才土、毛小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艾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7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010号
陈红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7684号
新昌县长隆纺织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富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孔志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陈青才、李雪娟、陈青田、陈青明、潘福顺、余云方、陈青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蒋勤雷、人民陪审员许亦斌、邬柏明)、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与被告陈青志、李雪娟、陈青田、陈青明、潘福顺、余云方返还借款本金280612.76元及自2017年07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陈青才、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与被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陈青才、李雪娟、陈青田、陈青明、潘福顺、余云方、陈青志共同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