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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7692号

  嵊州市诚意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富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孔志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陈青才、李金花、李雪娟、陈青田、陈青明、潘福顺、余云方、陈青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蒋勤雷、人民陪审员许亦斌、邬柏明)、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与被告陈青才、李金花、李雪娟、陈青田、陈青明、潘福顺、余云方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176.67元(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为94990.01元,已付94813.34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陈青志、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与被告浙江红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安德水产冷冻厂(普通合伙)、陈青才、李金花、李雪娟、陈青田、陈青明、潘福顺、余云方、陈青志共同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叶双叶(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大洋公路21号)、洪春勇(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江顺路59):本院受理原告潘小芬诉被告叶双叶、洪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双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小芬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洪春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0月1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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