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又复婚
离婚日借的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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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陈森程
近日,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不久前,温岭的李先生将台州椒江的徐先生、洪女士二人起诉到温岭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3万元。
李先生和徐先生是朋友。2000年4月18日,徐先生因还贷需要,向李先生借了3万元,并写下借条。
徐先生和洪女士曾是夫妻。巧的是,就在借款当天,徐先生和洪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当日,男方单方借款,是否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承办法官说,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相应的证据佐证,如借条书写时间是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以及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等。而从本案来看,现有证据未能证明上述情况,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李先生向法官提供的一份婚姻登记情况显示,徐先生和洪女士二人已于2006年复婚。此案又“峰回路转”了。
庭审当日,洪女士出庭应诉,而徐先生并未出庭。庭审前,洪女士找到了承办法官,婉转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不愿承认这笔债务。
承办法官告诉她,根据现有证据,这笔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既然两人已复婚,这笔债务数目不大,不管认定是谁的,实际生活中,夫妻俩肯定会共同承担。洪女士想了想,同意将这笔钱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先生和洪女士分两期偿还借款,每期偿还1.5万元。最后,李先生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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