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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陈美香(身份证件号码:330725196306113227;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金山路38号):

  2014年2月27日,你私自向深圳宏成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外汇33400美元,支付对应的人民币205142.8元。2017年8月31日,我支局出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7〕28号)。你向他人购买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支局拟对你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7〕28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7〕28号)中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我支局,逾期将视同你没有不同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李婧(身份证件号码:360122198502248121;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岭口路129号21栋2单元1602室):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你私自将外汇卖给詹××,共向詹××支付74笔、合计18479925美元。2017年9月29日,我支局出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7〕30号)。你将外汇卖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支局拟对你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195.5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7〕30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7〕30号)中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支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将视同你放弃听证权利。你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我支局,逾期将视同你没有不同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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