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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平(身份证件号码:510723198210282296;住址:四川省西充县槐树镇场镇265号):

  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你私自将外汇卖给季××,共向季××支付7笔、合计7798400美元。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你私自向季××购买外汇,共收取季××美元36笔、合计11877650美元。我支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6〕111号)。你与他人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支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207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外管罚〔2016〕94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196201010121398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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