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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5414号

  王云鸥、邵有成:本院受理原告范德志与被告王云鸥、邵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030号

  浙江得伟工贸有限公司、胡全宇、施东红、王先友、胡福强、王丽如、胡可峰、胡笑飞、胡香斋、王可元、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2月9日0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朱仙娥,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394号

  陈欲刚:本院受理原告朱惠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月25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59号

  何小英、张凯樱: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何小英、张凯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75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53号

  楼真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47号

  于王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潇翔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0-27 2 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