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544号
周小华、徐珍妹:本院受理原告曹卫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852号
徐杨富、王仙女、邱辉军:本院受理原告何海军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杨富、王仙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何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892500元及前期利息11503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3892500元按月利率1%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代理费20000元;被告邱辉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64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张志方(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大岙村1组39号)、郑醉雅(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大岙村1组39号):本院受理原告余宽新诉被告张志方、郑醉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8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胡智勇(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宅村):本院受理原告厉超群诉被告胡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48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