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661号之二
余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余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诉请如下:一、撤销(2017)浙052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736号
应文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2月1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4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陈章元、任更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8853号
徐杨富、王仙女、邱辉军:本院受理原告黄仙灵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徐杨富、王仙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仙灵借款本金人民币736700元及前期利息2494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736700元按月利率1%自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代理费5000元;被告邱辉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仙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0元,诉讼保全费4670元,合计人民币15870元,由你们负担。鉴定费17478元(其中原告黄仙灵垫付9389元),由被告邱辉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009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献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献忠报酬34140元。案件受理费65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4元,由被告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