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2日
(2017)浙0421民初279号
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芮明与被告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755号
陈美英:本院受理原告朱木兰诉被告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书。该判决书裁明:一、被告陈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朱木兰借款本金38000元;二、被告陈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朱木兰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7日计算至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美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79号
潘春富、胡珏芳:原告金小君与被告潘春富、胡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潘春富、胡珏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小君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潘春富、胡珏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28号
盛志清、吴志强:原告陈华军与被告盛志清、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盛志清应归还原告陈华军借款20000元;二、被告盛志清应付原告陈华军借款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盛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志强对被告盛志清的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20元,由被告盛志清、吴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38号
沈宏、仇怡峰:原告陈华军与被告沈宏、仇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沈宏应归还原告陈华军借款20000元;二、被告沈宏应付原告陈华军借款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息2%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沈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仇怡峰对被告沈宏的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沈宏、仇怡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5269号
马建兵(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12047912)、钱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611281813):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建强、马建兵、钱郁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建兵、钱郁军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建兵、钱郁军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5154号
龙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2090.4元,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46159.92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算至2017年5月17日即507天,并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两项合计22825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183号
朱聪: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正强诉被告朱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利息17600元(利息按月息贰分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57600元,律师费:4500元,共计:6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256号
戴艳萍、陈琦:本院受理原告商忠颖与被告戴艳萍、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承担利息78000元(按月息贰分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此后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律师费:72000元,共计:1450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48号
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330824147922958B):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圣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96号
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煤炭测绘院与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622号
于盈、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明远与被告邵明德、张居宁、于盈、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6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42号
张玲龙、潘燕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张玲龙、潘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139号
冯利、屠玉妹、湖州秋田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汇鑫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432号
吴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永高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管道款1386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月18日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