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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918号

  王伟伟、林文波:本院受理原告施海军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832号

  方辅民、方礼贤:本院受理原告徐理兵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782号

  郭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9月29日)。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郭文君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80.73元及截止2017年5月1日的利息482.27元、滞纳金355.32元、其他诉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最高按月利率2%);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20号

  洪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902.75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764.66元、滞纳金224.74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1-02 2 2017年11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