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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580号

  戴仁生、吴永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戴仁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2504.50元及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963.07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吴永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永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仁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21号

  王正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0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799.59元、滞纳金291.13元、取现手续费2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32号

  林令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499.99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1105.01元、滞纳金432.54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1-02 2 2017年11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