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朱蕙萍、赵文豪及有关人员: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根据仙居县福应街道县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豪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若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产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3661号
陈亨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威泵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45375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7年10月31日第5版与第8版中缝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临海市人民法院原告宣邦多诉卢善郎、李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落款应为临海市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7年10月31日第6版与第7版中缝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临海市人民法院原告朱正龙诉冯春友、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落款应为临海市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7年10月31日第6版与第7版中缝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临海市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