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台州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范和广、章金萍、及有关人员: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根据浙江三门港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为台州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将根据破产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责任处以罚款;若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天台县人民法院

  天台县龙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琼、褚义宝及有关人员: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根据许府军的申请裁定受理天台县龙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们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将根据破产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责任处以罚款;若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天台县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天台县人民法院许可,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1-02 2 2017年11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