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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3日

  (2017)浙0110民初14431号

  蔡嘉诚:本院受理原告沈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11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421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42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434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434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8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8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7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7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6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6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5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5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4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4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3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3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2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2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1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79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79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80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80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81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8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82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82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83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83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684号

  杭州合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余人社监处字〔2016〕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684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陆建君、陈微、俞宝娣、陈晚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959797,票面金额人民币170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票人宁波凯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付款期限2018年4月13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7959796,票面金额人民币172 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票人宁波凯辉工艺品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奉化农商银行营业部,付款期限2018年4月13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8078号

  骆荣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修学诉被告骆荣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80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159号

  金胜军:本院受理章伟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561号

  陈少怡:本院受理原告郑忠文诉你民间借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704号

  林健品: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997号

  林明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雨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995号

  蒋文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雨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764号

  秦振威:本院受理原告应秀嫦与被告邵海芳、秦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23号

  陈子阳、陈定涨: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阳、陈定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2612号

  钱永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龙湾盛隆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795号

  林园园、林春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园园、林春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14:2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11-03 2 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