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6日
(2017)浙0102民初3777号
周佳伟:本院受理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941号
齐步芳:原告苏小娟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559号
江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799号
应芯格、钟富惠、郑水姣: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芯格、钟富惠、郑水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051号
张水永:本院受理原告周媛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452号
颜孙强:本院受理原告邓彦龙诉被告颜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252号
赵祥:本院受理原告柴城珍诉被告赵祥、万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735号
欧阳慧:本院受理胡则人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016号
赵平飞、金燕:本院受理原告尤嘉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018号
赵平飞、金燕:本院受理原告赵平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030号
李广华、吴玲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华、吴玲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346号
宁波凌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小虹、温兴望、薛盛世: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凌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小虹、陈兵、温兴望、薛盛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925号
薛志东、张晨辉、薛爱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薛志东、张晨辉、薛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20号
宁波首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洲、吴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宁波首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正光、章锦绿、章学洲、吴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269号
宋金华、黄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被告宋金华、黄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375号
朱云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朱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218号
邱天云、庄春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郁维娥诉被告邱天云、庄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破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上海聚美复合面料有限公司对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2月26日前向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407室(中山东路);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0574-88500089,18658299787、13484280861;联系人:段彩月、赵吉飞】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长恒塑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3日14时在奉化华信国际大酒店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5号
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天水通元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26916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登屹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浙余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天水通元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天水通元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0326916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水通元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187号
董少煌:本院受理原告吕存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188号
董少煌:本院受理原告吕存响、吕心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999号
陈薇薇:本院受理原告史孙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11号
黄自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自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018号
吴作人、黄瑞忠、高洪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天阳塑胶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582号
江训才、侯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瑞迈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470号
陈文浩、陈惠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浩、陈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97号
高海省:本院受理原告陈恋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现定2018年2月27日9:00在本院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灵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菊香、褚金凤(替补人民陪审员邓伦火、张孚世)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为开庭之日前。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特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鑫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特鑫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特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特鑫公司管理人。特鑫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范泽龙(15888726761、0577-88987361)、金慧慧(13656510615、0577-881227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特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鑫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特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德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德伦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德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0月27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德伦公司管理人。德伦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吴家焕(15726892887、0577-881227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德伦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特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33号
潘刚伟、朱熠烯:本院受理原告芮明与被告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