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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8112号

  李学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诉被告李学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李学城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学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经营者蔡林琴)货款7096元并赔偿损失(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学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159号

  李奇敏、谭良淑:本院受理原告朱林钟与被告李奇敏、谭良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061号

  温宇:原告李铭与被告温宇、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7)浙0784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974号

  杭州永恒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邹树明:本院受理原告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永恒电缆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邹树明、汪钱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156号

  张美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珊珊诉被告张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915号

  楼海江:本院受理原告张生根与被告楼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06 2 2017年1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