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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896号

  颜子卫、李金爱:本院对原告李莲花与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899号

  颜子卫、李金爱:本院对原告李绍红与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426号

  董华建:本院对原告李青与被告董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563号

  胡贞华、武义县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张峰与被告胡贞华、第三人武义县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103号

  龚崇武、陈保利:本院受理原告黄晓鹏诉被告龚崇武、陈保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08 2 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