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6279号
施杰:本院受理原告王贵良与被告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8年2月6日14:2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094号
蔡细龙、薛丽程:本院受理陈珠珍为与被告蔡细龙、薛丽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760号
吴彩霞(330325197802154522)、程学新(330325197605104411):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从友皮带厂(负责人:葛继峰)与被告吴彩霞、程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967号
黄雪春、罗一鸣:本院受理原告梅根洪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代偿款11147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舒旭霞担任审判长,本案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308号
徐子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彩花与被告徐子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