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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9日

  (2017)浙0281民初5978号

  夏维映、俞萍:本院受理原告冯雨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褚金江、祝冬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木与被告褚金江、祝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264号

  陆鲁伟:本院受理绍兴明日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747号

  陶浩军: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江河水泵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440号

  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舜龙染整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155号

  黄振瓯、第三人单建珍:本院受理吴爱菊与被告胡扬、黄振瓯、第三人单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644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联顺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产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飞鲸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980号

  池龙军、张志翔、赵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29号

  池小国、周道眉:本院受理原告池秀华与被告池小国、周道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曾晓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勇、潘若曦,联系号码:18958862090、13868887951。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先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40号及40号之一 

  本院根据陈玲玲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永嘉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飞龙运输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飞龙运输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飞龙运输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飞龙运输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0日前向飞龙运输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南路1号华盾科技楼五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晓哲,联系电话:15888792114、1375787121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飞龙运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手续等材料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飞龙运输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嘉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飞龙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92号

  张卫: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原诉被告张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卫结欠原告胡天原货款7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853号

  江雪平、王文珍: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俊杰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嘉善县凝达五金桩帽厂、王文淑、周晓栋、周秀莲、俞勤平、王文珍、江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王文珍、江雪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雪平、王文珍结欠原告嘉善县俊杰金属制造厂货款56063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嘉善县俊杰金属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雪平、王文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954号

  吴振新:本院受理原告盛晓丹与被告吴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4405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3507号

  石子元: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其良诉石子元、石庆买卖合同纠分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69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670号

  薛晓听(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08185376):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军诉被告薛晓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842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271号

  沈亭年:本院受理原告谢林妹与被告沈亭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790号

  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庆林: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08号

  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庆林:本院受理原告於家贵与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806号

  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庆林:本院受理原告尹宗福与被告湖州星联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陆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81号

  曹传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柏林与被告曹传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11 法院公告 2017-11-09 2 2017年11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