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初3338号
纪继良:本院受理原告徐苏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归还为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下午14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出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18号
吴彦栋、董梅、施恩、韩旭、吴炳法:本院受理原告彭兴安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31号
张海瑛:本院受理原告朱波与被告张海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557号
盛利光、石海萍: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红与被告盛利光、石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项凯丽、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772号
盛鑫钢:本院受理张光青诉盛鑫钢、方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