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929号
朱月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朱月青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929号民事文书。判决:确认浙江嘉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月青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预定嘉毅·望族一号一期A17-1、A17-2室的《定金合同》已解除;被告朱月青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空位于浦江县嘉毅·望族一号一期A17-1、A17-2室房屋。本案受理费194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月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90号
于琛琛:本院受理原告傅肇群诉被告于琛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490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990号
祝贺、毛春花:原告舒燕华、杨洁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舒燕华、杨洁与被告祝贺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包括装饰补充合同);二、被告祝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舒燕华、杨洁装修款126191.23元,赔偿原告舒燕华、杨洁经济损失10000元,并受理堆放在原告舒燕华、杨洁房屋内的27包木地板(每包24片,单片规格为910*84),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舒燕华、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583号
吴骞、余鹏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龙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571号
毛伟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毛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华借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