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859号
颜子卫: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一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子卫、李金伟、马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825破9号
本院根据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卓豪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卓豪塑业有限公司股东邵晓华、刘雪兰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81号3楼;联系电话:13957006750;联系人:徐律师)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卓豪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980号
阮云芳、阮杏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云芳、阮杏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阮云芳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71488.02元(其中本金32873.22元,截止2017年8月1日利息6038.5元、滞纳金27428.26元、其他费用5148.03元),及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判令被告阮杏云对阮云芳上述款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0月24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杨海燕诉傅斌一案,案号应为“(2017)浙0784民初4394号”,落款法院应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7年10月26日第2版于第15版中间的法院公告栏中,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