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77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曹荷凤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12号
陈东方:本院受理原告黄友坚诉被告陈东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99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3899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580号
吴秀花:本院受理原告严孝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代偿本息计164334.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自本案受理日起至法院判决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付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立预15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582号
衢州巨新门窗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孝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被告代偿本息计327082.6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自本案受理日起至法院判决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付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立预15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395号
杨玲会、瞿进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芳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杨玲会、瞿进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张小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