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1月17日
(2017) 浙0302 民初13445 号
陈建武(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01273813)、朱红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409020449)、陈建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1123813):本院受理原告张孚滨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409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下午14 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797号
李荣道、徐少行: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道、徐少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3月1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987号
高树累、高泉佳、王生恩: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树累、高泉佳、王生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8年3月1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一鸣、朱玉琴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王辉、潘益杰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木慧建、薛建胜,联系号码:18668711862、18668092420。地址:温州车站大道时代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宏冠有色金属材料经营部(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股东金志冕、潘春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虞聪慧、郑海华,联系号码:15868539616、13957758108。地址:温州车站大道时代商务楼6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金康眼镜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469号
渐州凯润服饰有限公司、李国平:本院受理原告绍兴聚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凯润服饰有限公司、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极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5245号
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陈安、史晋林:本院受理原告瓯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安、史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安、史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瓯亚管业有限公司货款88769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陈安、史晋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5244号
江山浩尔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瓯亚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浩尔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山浩尔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瓯亚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28769.66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江山浩尔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