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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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衢市人社监询字[2017]034号)要求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4月5日送达,但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衢市人社监催告字[2017]第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市人社监罚字[2017]2号)。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伍仟元整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工行营业部;账号:1209200011200100240;汇款备注:020202)。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衢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衢州市荷三路231号)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570-3082819。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