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5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成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成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桥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成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为成发公司管理人。成发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邮政编码:325011;联系人:林剑(15988700697)、联系人:陈洁(138588568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成发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5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汇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桥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汇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为汇鑫公司管理人。汇鑫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邮政编码:325011;联系人:林剑(15988700697)、联系人:陈洁(138588568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汇鑫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