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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2015年2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公开宣判。

  据了解,小丽(化名)出生于2004年,由于家庭矛盾大,父亲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邵某回家后,对小丽拳打脚踢,甚至对其实施猥亵、强奸。邵某曾因强奸、猥亵女儿被铜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小丽的生母王某长期生活在河南焦作,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案件情况告知王某及其家人,但王某拒绝接回女儿抚养。

  2015年初,徐州铜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由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要求撤销小丽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的申请。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将监护权赋予铜山区民政局。

  《民法总则》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国家监护责任一方面体现在政府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支持后盾,另一方面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不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其他危险环境中,必要时应直接承担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2017-11-20 2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