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临海的洪大爷有一个独生子洪某。都说养儿防老,但当老两口步入晚年,儿子却不愿赡养了,父子俩还因为赡养费打过官司。2003年,洪大爷和老伴将一间房作价5000元卖给邻居蔡某,并确定了蔡某作为监护人,蔡某要免费提供水和蔬菜并照顾洪大爷夫妻俩的生活起居。
十几年来,蔡某一家信守承诺,照应着老人的生活,一直到2015年洪大爷夫妻相继离世。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是民法监护制度的组成部分,为保护成年人因其行为能力可能发生障碍或丧失,致其无法处理事务所设。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可以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对被监护人事务的管理和辅助,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法律后果,帮助和辅助被监护人形成意思决定或者实现意思决定,从而最终实现其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协商确定的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能够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