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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偿

  刘某与马某都是二婚,马某与前夫有个女儿小美(化名),今年10周岁,跟着马某和刘某一同生活。去年初,马某回娘家探望老人,并在娘家居住了一段时间。刘某和继女小美一起生活期间,刘某伸出了“魔爪”,让小美到卧室与他同睡,然后将女孩强奸。

  现实中,有些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不敢报警,或者因为种种其他原因放弃起诉侵害人。《民法总则》实施后,受害人可以在成年以后“秋后算账”。

  《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未成年人无性权利意识或性权利意识有限,遭受性侵害后可能因心智不成熟害怕或羞于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且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本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就性侵害损害赔偿权设置特别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未成年人成年后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偿 2017-11-20 2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