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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301号

  杨史勇、房曼曼: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596.68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90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443号

  刘双星、刘军、刘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双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晶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刘军、刘星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70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356号

  台州市路桥双鱼皮具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银杏皮革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厂停止经营且经营者余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银杏皮革有限公司货款49092元,并赔偿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1月6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1133号,文内“本院受理原告芮明与被告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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