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问诊”医患纠纷 探寻各方“病症”
杭州大医院最集中的地方法院发布医疗审判白皮书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尚法
杭州市上城区聚集了21家医院,其中5家为三级甲等医院,6年收诊总量达到7254.6万人次。诊疗总量大,难度也大,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自然相应上升。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上城法院受理医疗纠纷类案件366件,审结381件(含旧存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收案总数的85%,并且涉诉医院就集中于这5家三甲医院。
昨天上午,上城法院对外发布了杭州地区首份《医疗纠纷类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白皮书中梳理了医疗纠纷产生及处理过程中医院、患方、鉴定机构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司法“问诊”医患纠纷,探寻各方“病症”。
医院: 诊疗不当是过错中的主因
“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医院为过错方的案件中,医方最常见问题的是诊疗不当。”上城法院副院长王春霞介绍,主要体现在缺少应有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不及时、护理不足等。
患者陈某被毛竹刺伤入某医院手术,但是,医院在手术清创时未作伤口探查,竹片遗留陈某体内十余年,为此,患者治疗周期被延长,出现多年病痛的情况。
“应做检查的遗漏、应予实施的诊疗行为未予实施、诊疗环节的遗漏,属于‘缺少应有的诊疗行为’。这种情况,医院很可能要承担责任。”王春霞介绍,除诊疗行为本身的不当外,医院与患者沟通不充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医院与患者沟通不充分,未告知或迟延告知患方治疗方案、病情及诊疗风险等。”
另外,据王春霞介绍,医院病历、病程资料书写不完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医院提出的质疑。
对此,白皮书建议,医生的诊疗行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同时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加强护理,充分沟通。“建议医生多与患者沟通,体恤患者因疾病而产生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在诊疗场所中增设引导标志,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春霞说。
患方:
对疾病认知不足、预期过高
桐庐女孩小飞(化名)还不到20岁,长期患有抑郁症,有一次因用服用洁厕灵,被紧急从桐庐送往杭州某医院救治。因为路途上花了一些时间,小飞入院时腹腔感染严重,医院立即进行了抗感染药物治疗,并建议手术治疗。谁知,家属拒绝检查和手术,医院多次劝阻家属给小飞喂食,但家属执意给小飞服食了一些流质食物。最终,小飞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后死亡。
王春霞介绍,在有些医患纠纷中,患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和因素,比如上述患方存在不遵医嘱、不配合诊疗的情况,最终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当患者经过长期治疗过程后病情没有好转,某些患者及其家属会因此对医院的诊疗方案产生质疑,进而不配合治疗,导致自身疾病的恶化。王春霞介绍,最主要的是,患方对自身疾病认识的不足和对损失程度的过高估计。白皮书显示,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上城法院委托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50%以上鉴定结论为医院无责。“由此可见,部分患者对于医院及其诊疗行为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误解,对诊疗结果不能客观看待,导致了部分医患纠纷的产生。”王春霞说。
白皮书中建议,患者首先要摆正心态,另外要理解、信任医院和医护人员,积极配合医院完成各项检查,遵照医嘱配合治疗;在诊疗过程中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问题,应协商解决或采取转院等方式,而非消极对立。
鉴定方:
鉴定人出庭作证难
在医疗纠纷类案件的审理中,鉴定意见是用于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的一个重要参考。但王春霞表示,鉴定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多、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两方面。
为了方便鉴定人出庭,上城法院出台了鉴定人远程出庭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上城法院医疗纠纷审判小组员额法官朱旭东办理过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双侧卵巢交界性肿瘤术后未控,8次化疗后病情恶化而过世。因为患者入院后,医院进行了保守治疗,家属认为,医院延误治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与省医学会视频连接后,由鉴定组专家成员通过远程视频接受双方质询及法庭询问,专家对双方提出的专业医学问题进行了回应、解释。”朱旭东说,庭前情绪激动的患者家属在听完专家的解释后,心情平复下来,庭后就与院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悉,6年来,上城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调撤率高达73.75%,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调撤率水平。未能调撤的案件中,也有50%可以服判息诉。数据背后,上城法院探索的多层级调解模式和鉴定人出庭制度都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