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精神,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E97116377T)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4711739011)以及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4711738485)三方协商决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和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合并事项将报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现公告如下:吸收合并完成后:1.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两方税务登记相关事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2.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两方的债权债务、资产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承接 。3. 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两方的案卷卷宗、财务账册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承接。4、办公场所、合同主体变更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5、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除作为派驻律师外的其他律师,报经总部同意后,与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