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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5534号

  王土仙、王小明、衢州市合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王土仙、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透支本金197846.88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为71498.74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王土仙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浙HDA357、车架号LFV5A24G2D3031298、发动机号072348)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上述车辆经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衢州合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衢州合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土仙、王小明追偿。案件受理费6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90元,由被告王土仙、王小明、衢州市合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破10号

  本院根据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龙游少玲玩具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龙游少玲玩具用品有限公司股东杨玲玲、张夏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西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联系电话:13957029139;联系人:夏律师)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龙游少玲玩具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0号

  方玉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玉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方玉涵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4879.12元、利息1151.33元、费用2375.97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22 2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