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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764号

  蔡崇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蔡崇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崇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6596.52元及截至2016年8月1日止的利息1180.47元、滞纳金405.87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蔡崇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069号

  王卫英、蔡明芳:本院受理原告包观华与被告王卫英、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卫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观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蔡明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王卫英、蔡明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4号

  赵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赵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赵荣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1629.33元、利息2428.33元、费用5287.55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11-22 2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